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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知识系列讲座之:信用卡定义


    1、一般定义:信用卡是银行或其它财务机构签发给那些资信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在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的种类不断增多,概括起来,一般有广义信用卡和狭义信用卡之分。
    从广义上说:凡是能够为持卡人提供信用证明、消费信贷或持卡人可凭卡购物、消费或享受特定服务的特制卡片均可称为信用卡。广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储蓄卡、提款卡(ATM卡)、支票卡及赊帐卡等;
    从狭义上说:信用卡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发行的贷记卡,即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信用卡(国内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贷记卡即准贷记卡(先存款后消费,允许小额、善意透支的信用卡)。
    2、教科书中的定义:信用卡实质是一种消费贷款,它提供一个有明确信用额度的循环信贷帐户,借款人可以支取部分或全部额度。偿还借款时也可以全额还款或部分还款,一旦已经使用余额得到偿还,则该信用额度又重新恢复使用;
    3、我国刑法的定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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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说,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管理,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这样,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予以明确,以利于统一执法。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意见,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含义作上述解释。


发布时间:2008-7-4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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