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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的核算工作,对于降低企业营业税税费的支出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家为了保证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税法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与增值税一样是流转税,营业税征收对象几乎涵盖了往往是十分繁杂。例如,一家酒店,可能既为客人提供住宿服务,又提供餐饮,有舞厅、音乐茶座、按摩、桑拿服务,又有保龄球、阅览室和图书室,可能有商品部出售商品,个别大酒店还自己生产啤酒。总之,一家企业可能从事若干经营项目,而一个企业从事的不同业务,需要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率,有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睡和消费税。企业加强核算工作,对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多样性,对经营活动进行分别核算,适当划分核算的科目,对企业降低税负,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损失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企业对外提供“文化服务”的营业额适用3%的营业税率,餐饮服务的营业额适用5%的营业税率,而对外提供的娱乐业的营业额适用20% 的营业税率。企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营业额,对降低营业税支出,其意义是显易而见的。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俭省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而知“免税、减税”。营业税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各种单项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增值税要多。为了实现某些项目的免税减税,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对实现项目的免税减税有着重大的意义。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费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额,不征收营业税”。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因为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有着很大的不同,分别核算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对应降低税负有着重大的意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其混合销售收入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营业应税劳务征税,而增值税主要是对货物销售和提供工业性劳务的增值额征税。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应的劳务并取得收入,进而形成混合销售。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或增值税费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发生有着直接密切的因果关系,无论怎样分别核算,都改变不了混合销售的性质。所以,分别核算对于解决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种问题并不是有效的,正如我们在“增值税的税费筹划”一章中所提到的那样,企业只能通过业务的有效分离才能解决混合销售一并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企业还应注意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衔接问题。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同为流转税,企业如果不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则需缴纳增值税,而如果按规定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按税法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缴纳营业税与缴纳增值税的税负并不相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不如缴纳营业税的税负轻。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必要的核算,实现应税税种的变化,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财税[2001]第160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驾轻就熟企业的核算工作是解决企业税费支出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正确地分别核算不同税目之间、不同税率之间、内外劳务之间、免税减税与征税之间的业务收入和活动,可能会因此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繁杂性和税法对应税劳务的详细划分,企业的核算人员应对自己开展的每项应税劳务的具体税法规定有一个深入的了解,进而进行详细地分类核算。例如,一个以开展咨询服务为主的机构既可能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也可能举办各种培训班,作为咨询收入。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培训收入,税法规定应按“文化体育业”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该机构共企业培训收入200000元,应按“文化体育业”计算缴纳营业税,而误按“服务业”计算交纳营业税,则多支出了200000.00×(5%-3%)×(1+7%+3%)=4400.00元。 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或应税劳务和免税的劳务费,或对内提供的非应税劳务和对外提供的应税劳务分别核算与否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可通过下列公式来计算: 高税率营业额×高税率-[高税率营业额×高税率+低税率营业额或免税营业额×低税率或免税税率] =总营业额×高税率-[总营业额×高税率营业额所占的比重×高税率+总营业额×(1-高税率营业额所占的比重)×低税率或免税税率] =总营业额×高税率-总营业额[高税率营业额所占的比重×高税率+(1-高税率营业额所占的比重)低税率或免税税率] =总营业额(1-高税率营业额所占的比重)(高税率-低税率或免税税率) 同时应注意核算税法规定的营业额的计算问题。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企业的重复重复纳税,税法规定了许多以收入差额为应税营业额的情形。例如: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处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现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2)旅游企业组织旅行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还要减去支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余额为营业额; (4)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贷款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实行分保险业务,初保业务的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广告代理业以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而取得的代理手续费为营业额; (12)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13)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仅就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等等。 由于税法规定了大量而具体的确定企业营业额的规定,多义性,企业必须对有关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所有的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税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进行合理的安排,取得合法的凭证,正确地核算营业额,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核算对于企业营业税税费有着重要的影响。营业税应税项目几乎涵盖了整个第三产业,税目多,每个税目下具体应税细目繁多。由于存在税率上的差别,企业的财务人员应针对自己开展的业务,详细查阅税法规定的税目注释,以选择适用的税目。同时,通过详细分析税目注释中的分类,可以找相关的筹划点,并通过核算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发布时间:2008-7-8 9:2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