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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工商、消协点评 房产等业“霸王条款”上黑榜


    今年6月启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点评”活动,首批10条“霸王条款”已最终确定。昨日,武汉市工商局、消协组织专家学者、律师等,对这10条“霸王条款”进行点评。
    据了解,武汉市消协通过媒体发布“征集不平等格式条款”公告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消费者投诉、举报达500余条次。经研究评定,10条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惯例最终浮出水面。
    这些条款和惯例涉及地产、银行、通讯、超市等行业。如针对一些信息公司主动提供短信服务,从预存话费中直接划出费用的所谓行业规定,消费者斥责称“这种行为和强盗、小偷一样恶劣”;此外,“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等规定,消费者也反映特别强烈。
    武汉市工商局局长吴清表示,对十条“霸王条款”涉及的相关企业,工商部门和消协将酌情采取告诫、曝光、查处、诉讼等手段,力争早日消除这些霸王条款。武汉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将通过媒体曝光,并转请有关行政机关查处。对涉及的典型侵权案件,必要时将支持消费者打官司。
    武汉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还透露,为消除霸王条款,《武汉市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即将出台。消费者如发现有其他“霸王条款”,可继续打电话“85633315”投诉举报。
    专家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昨日,相关专家学者、律师等各界人士,对十条“霸王条款”进行点评。许多习以为常的所谓“行业惯例”、“例行规定”等都被一一从法理上予以驳斥。
    广告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
    “本广告内容非发展商要约邀请,不构成双方买卖合同内容,广告最终解释权为发展商所有。”
    点评:首先,“广告内容非发展商要约邀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实质是想逃避在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因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时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购房时,应尽量与开发商协商将宣传广告的内容订入合同之中,如开发商借口合同为制式合同,拒不订入合同的,购房人就要提防其中可能隐藏的欺诈陷阱,再考虑是否购买房屋。
    促销礼品不负责质量问题
    “本公司对活动礼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出现质量问题请与礼品生产商联系。”
    点评:促销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并非无偿赠予,根据《消法》规定,广告单方面免除公司对礼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活动调整保留最终解释权
    “公司主办本次活动并保留最终解释权,有权视情况不时调整本次活动。”
    点评:不少商家动辄使用所谓“最终解释权”,其实,这些所谓“最终解释权”只是合同一方(商家)的解释。商家声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和“有权视情况不时调解本次活动”,往往成为商家借以逃避法律责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讯工具丢失不退话费
    “被盗、遗失通讯工具,其话费余额不退。”
    点评:通讯公司声称遗失通讯工具话费余额不退,或附加其他约束消费者的条件,即是非法占有用户未使用的资费,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该规定有背民法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购房者买保险银行受益
    “房屋抵押贷款,必须要买保险,受益人为银行。”
    点评:银行为了降低投资风险,通常要求购房贷款人把银行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这是银行钻了相关法规的空子。这意味着购买保险的投资者不是最大的受益者,此做法违背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经济学原理。银行无权指定自己为“第一受益人”。
    来 源: 楚天金报


发布时间:2008-7-9 14: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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