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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刻章的流程


    办理公章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 委托制作机关、事业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和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二) 委托制作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公章的,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其中,属市、区(市)直属企业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
    (三) 委托制作社会团体公章的,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四) 委托制作外地单位公章的,出具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准刻证明;
    (五) 委托制作临时性单位公章的,出具批准成立的文件。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出具上级单位刻章证明;属部队刻制公章的,同时出具军务部门的刻章证明;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组织机构的临时性公章的,应出具批准举办的文件和批准机关的刻章证明。
    办理公章备案的程序:
    委托制作市级以上机关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外地单位公章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到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其他委托制作单位公章的,应当到所在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证明,并可在所在区(市)范围内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制作。
    办理公章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直径4.5厘米;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单位钢印直径不得大于 4.2厘米,不得小于 3.2厘米。
    (二) 同一单位不同用途的公章只准各制作一枚。因经济活动的需要,合同印章可以编号制作多枚,一次完成。
    (三) 单位被撤消或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将单位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逾期不缴的,由公安机关追缴。其中,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收回
    (四) 需要更换公章的单位,应当将旧公章缴回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并办理新公章制作审批手续。其中,属上级单位出具过刻章证明的,应当将旧公章缴回上级单位。
    (五) 公章丢失需重新制作的,应当先公告作废后,再按规定办理重新制作审批手续。新制作的公章应当与丢失的公章有明显区别。
    (六) 临时印章不得刻制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违反公章备案有关规定的处罚:
    单位未取得准刻证明即刻制公章或不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字经营单位委托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已刻制的印章,给予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08-7-18 9: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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