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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发布时间:2008-7-25 16: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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