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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振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私人侦探”这一称呼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却被公众称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形人”。之所以称为“隐形人”是因为在我国并不认可私人侦探这一行业的存在。事实上,我国现存的私人侦探社逾万家,从业人员数量也相当多,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对这一职业进行确认,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私人侦探的行为很容易就触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最常见的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和法制背景下,将私人侦探合法化是有必要的,可以凸显我国法制的健全和进步。 吴金鹏(河南省高级法院法官):私人侦探的合法存在可以帮助法院在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时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在我国私人侦探涉及的业务主要是婚姻家庭、债务纠纷等民商事领域,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现实中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因为欠缺相应的能力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很好地采集证据,影响了诉讼效果,而私人侦探可以有效地收集相关证据帮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 刘冰泉(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可以提高商业交易的效率。生活中有许多的案例是由于交易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隐瞒自己的商业能力,造成交易履行不能,降低交易效率。如果私人侦探有其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在进行交易之前聘请私家侦探进行商业调查,了解对方的商业能力可以避免商事纠纷的发生,最大化地提高交易效率。最后私人侦探的合法化可以预防经济案件的发生。因为涉及隐私权的问题,经济案件的涉案人员经济状况有时候无法查明,动用私人侦探隐形侦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相关人员的“恣意妄为”,减少经济案件的发生。由此可见私人侦探的合法存在是合理且有必要的。将私人侦探置于阳光下不仅仅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合法性,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来约束私人侦探的行为,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比如制定有关私人侦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范围、执业方式、从业资质以及违规执业后的惩罚措施进行明文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私人侦探的社会作用,避免因从事私人侦探业务的机构长期处于地下活动状态,无法有效地对其进行约束和管制,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不但无法保障委托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使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将私人侦探合法化不但可以稳定社会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制进步。
发布时间:2008-7-28 9:2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