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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社会上一些人利用自动扫频接收机,私自收听他人通信;或利用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设备私自占用频率进行通信,干扰了一些单位的正常电信工作秩序,这是一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为维护首都无线电波秩序和良好的电磁环境,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使用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和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无管字[1989]19号),现对自动扫频接收机和可变频率无线电台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通告如下: 一、除担负无线电监测和任务的特殊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购置、使用自动扫描接收机。 二、凡购置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设备,必须先到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设置无线电台手续,按规定对设备锁定频率率,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三、经批准使用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通话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查封、没收设备、罚款或吊销电台执照的行政处罚。 五、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可对其设备进行暂扣,送交市无线电管理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都可以到市无线电管理局进行举报。 六、拒绝、阻碍无线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8-7-30 16:3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