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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服务电话:4008100100转深圳侦探 侦探网:www.qizheng110.com 24小时电话:0755-81090333/ 13902928849 QQ群:815027312 律师这个行业,是把纸上的法律条文变成现实存在的行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律师从事的职业属于实践法学的范畴。理论法学侧重于概念、原理、方法等等;实践法学侧重于实务,侧重于问题的解决落实。可以这样说“不管白猫黑猫,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在实践法学的领域里大有作为。 刑事辩护也与债有关吗? 有。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刑事辩护业务是与“人命债”有关的业务。“人命债”是实践法学的用语。(声明:实践法学是本文作者的个人用语,读者写文章、参加考试切勿受本文影响)。其实,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刑事案件中,也存在损害赔偿的事项。说刑事案件中包含债的因素,应该没有错。 什么是债?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债,是特定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为债权,满足其请求的义务,即为债务。享有债权的人,即为债权人,负担义务的人,即为债务人”(陈界融)。 上述界定,已经明确。所以老百姓讲的“债,就是欠人家钱了”,并不准确。“清债”就是向人家要钱,可见也不完全对。 什么是清债? 清债就是“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为什么要清债? “三角债”、“执行难”、“合同欺诈”、“不守信用”......这些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共鸣。莎士比亚的名剧《哈姆雷特》里有一段经典台词:“不要把钱借给别人,也不要向人借钱。把钱借给别人,会使你豁费;向别人借钱会使你财友两失”。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生活。今天我们发展商品经济,不可能“既不向人借钱,也不把钱借给别人”。财富的最大值在于它的债权,而不在于它的所有权。因此,发展商品经济,离不开债。商品经济首先是债权经济,其次才是法制经济。债有好坏之分。“好债”又称“良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招商引资”皆为此而来;“坏债”--“恶化之债”即指那些有钱拒不还者,“有义务不履行者”。有钱不还者,或隐藏、或转移、或拒还;有义务不履行者,常常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良债”一旦出现,官民皆喜;“坏债”一旦出现,人人自危。律师清债,在于促成良债,化解“坏债”。 负有“坏债”者,绝非”坏人”。债务人或一时想不通,或资金运作困难,或遇不可抗力......。市场经济既有“良债”,也应当有“坏债”。“坏债”就象银行的“呆账、坏账、死帐”一样,有其合理之处,但不能太多。个人坏债太多,难免失信;单位坏债太多,难免破产。 怎样清债? 清债分为自清与他清。自清,自己本单位本人出人出力出财“穷尽一切手段”清理“坏债”。他清,请他人清理,请律师清理。律师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清理。自清,省钱;请律师清,省事。各有千秋。债权人可随缘选择清债的方式。 律师清债有何长处? 专业、持久、机智、稳妥、稳当。专业,是指律师依据的是强大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强大的司法执法队伍。持久,是指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与债务人周旋。机智,是指律师善于转化“坏债”为“良债”,善于转化“死债”为“活债”;稳妥,是指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稳当,是指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合同办事,必要情况下“实行风险代理”----完不成任务不收费。 实践法学,无一定之规,“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实践法学离不开理论法学。实践法学者是站在理论法学前辈肩膀上摘果子的人。债权人是吃果子的人。
发布时间:2008-8-19 9:5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