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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新乡市宏达振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编号:20080709011 买受人 签订地点:新乡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数量: 签订时间:2008年 08月28日 标的名称 牌号 商标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振动电机 宏达 YZO-16-2 4 振动电机 TZD-51-4C 4 含运费 含税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出卖人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12个月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发货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物流托运,需方自提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运费由卖方负担。款到发货 第十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款到发货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按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和条件:双方协商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提出异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买 受 人 单位名称(章):新乡市宏达振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新乡市北环环宇大桥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梅广容 委托代表人: 梅勇 电话(传真): 0373—2615068 开户银行 : 商业银行卫北支行 账 号:7100102010100253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 账 号: 振动电机 振动筛 振动设备买卖合同样式
发布时间:2008-12-12 9: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