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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制售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有法可依


    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以来,有关部门反映制售假文凭、假证件违法活动流动性和隐蔽性强,查处的法律法规适用不明确,行政执法手段有限,希望国家尽快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力度的情况。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就以上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刑法》对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以及伪造印章规定了哪些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问:最近修改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印刷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的活动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委托印刷单位必须出具委托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托印刷证明。”并规定:印刷企业对印刷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印件“不得保留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的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明确了出版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执法职责。为了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的执法工作相衔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法制办负责人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查处制售假文凭、假证件、假印章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01年10月10日/费伟伟)
    (注:仅供参考,以文件为准。)


发布时间:2008-12-14 13: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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