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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难企业明年可缓缴社保费 缓缴期最长不超六个月


    据新华社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措施之一是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措施之二是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通知》指出,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措施之三是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保补贴。《通知》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
    措施之四是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措施之五是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据有关部门预测,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可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


发布时间:2008-12-23 2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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