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甘肃省工商局发布2016年度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报告中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7月26日,此报道经本报及相关媒体刊发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微信购物究竟有哪些种类?是否均不受《消法》保护?微信购物遭遇侵权,该如何维权?这些问题都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
7月27日,兰州晨报记者在甘肃省工商局了解到,随着“微商”的发展,微信交易已出现多种类型,除微信个人私下交易外,其他微信交易行为均受《消法》保护,工商部门对微信个人私下交易也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省工商局:“微商”消费行为并非无法维权
“在25日发布的2016上半年消费投诉分析报告中,关于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的表述并不完整。”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王胜利告诉记者,之所以将“微商”两字加引号,是由于“微商”是特指那些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的私人交易行为,对这类投诉的处理难以适用新《消法》。
一般的网购是通过企业自建网络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唯品会等)进行。但是,个人微信圈购物大多通过无需实名注册的微信个人账号进行买卖,购物时不能确认对方的真实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能确认对方有没有实体店、是否为正规市场经营主体,销售方交易记录、交易金额、购买后的体验均不公开,交易平台、付款过程无第三方参与,具有高度私密性,属于私下交易,客观上造成投诉之后取证难、维权难。
但随着新型经营业态的层出不穷,微信购物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已经超出了狭义的“私人之间的交易”。现在,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消法》规范的范畴。
大部分微信购物仍适合《消法》规范调整
对于微信购物的分类,以及适用《消法》规范和调整的情形,省工商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微信购物的形式交易商品已经发展为多种类型,具体为:
一、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交易;二、通过公众号的方式在微信中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三、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微信进行交易;四、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
“微商”个人私下交易 工商部门仍将积极履行监管职责
“《报告》中‘微商’个人私下交易行为虽然不受《消法》调整和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工商部门不去积极地履行监管的职责。”省工商局网监处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微信等移动社交平台上的营销业态发展迅猛,同时有的营销行为也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职责做好对移动社交平台上商品销售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与相关监管部门一道,共同维护好规范有序的移动互联网环境。
为实现“以网管网”的工作目标,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已于6月30日正式上线,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二期),以及移动社交电商平台(三期)将陆续上线运行,这些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系统的研发运用,将使工商部门更加准确地掌握网络经营者底数,更加地开展网上执法检查,更加方便实施电子取证;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立法需要一定的前瞻性或预见性
从微信购物来说,大多数是打着朋友熟人帮忙的名义进行的。微信购物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集赞送礼品、转发送优惠等等,甚至可能还有以物易物的行为。
对此,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高秉明律师表示,由于微信购物形式的多样性,有些形式的确不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定义,那么这种情况就很难用《消法》来进行调整。
“《消法》不调整不代表别的法律不调整,更不代表没有人管。”高秉明律师指出,我们国家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甚至《刑法》,都可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作为新生事物,“微商”存在门槛低、封闭性强、取证难、无票据、交易零碎化等特点,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消费者,都要在对新生事物宽容的基础上,做到预想预防。其次,监管部门也有义务对这一新生事物进行引导,同时引导消费者微购时应谨慎。
消协提醒: 选择“微商”购物要慎之又慎
针对当前“微商”购物中存在的问题,甘肃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微信购物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谨慎添加微商好友;二、谨慎对待产品宣传;三、谨慎对待个人信息;四、谨慎选择交易方式;五、仔细保留购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