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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专业代办纳税申报,客户至上信誉

    2024-03-29 06:00:01 412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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