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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废旧黄标车收购,快捷以诚合作

    2024-03-27 06:00:01 159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司拥有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4万辆的能力,具备武汉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专业从事财政(交管)罚没车辆回收处置、报废汽车“以旧换 新”及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业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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