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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福田区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表,信守承诺、现金交易

    2024-04-25 04:00:01 2068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司拥有年回收拆解报废汽车4万辆的能力,具备武汉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专业从事财政(交管)罚没车辆回收处置、报废汽车“以旧换 新”及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的业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的;

    (二)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19座以下(含19座)的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公务车、个人注册登记的非常运车辆除外)使用10年的;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汽车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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